【白宫】美国的故事(五):美国独立宣言

大家好,我叫拉里·阿恩,是希尔斯代尔学院院长。很荣幸与白宫合作制作这些视频,以纪念《独立宣言》发表250周年,它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文献。本学院的创立正是为致敬那份文献。我们鼓励你们热爱并庆祝它;而要庆祝它,首先应当了解它。我们将讨论两方面:《独立宣言》的意义与结构。首先的问题是:它的意义是什么?
万事皆有因。古典哲学将事物之因归为四类。
“动力因(efficient cause)”,能够造就事物的起因/主体。
“质料因(material cause)”指它由何物构成。
“形式因(formal cause)”指其样貌与运行方式。
“目的因(final cause)”则是它为了什么,出于何种爱与指向而存在。
《独立宣言》中段包含大量关于美国“形式因”的信息,但其首要功能是阐明这个国家的“目的因”。这个国家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文本开篇便以极其优美的语言加以说明。它宣称:历史上任何时候、任何一个民族,都依据“自然法与自然之上帝”拥有权利,按照自己所确立的宗旨去组建国家。
那么,“自然法与自然之上帝”是什么?这是什么意思?
基督教的看法是:上帝创造了自然。古典的看法认为:万物各有其善,而“善”与“其存在”本为一体。自然充满诸多善,不应违逆或破坏任何事物自身的善。
这些法则对人的判断是什么?人人生而平等。
设想一下,一个民族把这样的标准作为其宗旨、作为其治理原则,是多么非凡的事情。而我们正是以此对抗那位自称“生而为君”的国王。他自称生来就该统治我们,因为他的出身高于我们。他否认了“人人生而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如果你正确地承认并理解平等原则,它会孕育出人们之间最惊人的多样与差异,因为它确立了人人在不受君主与皇帝妨碍的前提下,尽力追求各自人生的权利。
我们据“自然法与自然之上帝”而宣告:没有任何人是生来就该统治他人的。这多么美好,它在这个国家内部激起了一股持续至今的推动力,促使我们不断去实践这些原则。这便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目的因”。
接下来谈谈文本的结构。它以这样一个普遍性的主张开篇:人人生而平等;未经我们同意,任何人都无权统治我们。
在中段,文本列举了国王的一连串恶行,用以证明发动革命的正当性。他强行征用民居,驻进士兵。这意味着居民被逐出家门,被赶到街头。他逮捕人们,把他们押上船只。那些船当然谈不上舒适,他们被关在船舱底部。有时他们在港口一困就是数周。随后被远赴押送到英格兰,多数人此前从未去过那里。并被迫在陌生人面前受审。并非由与你同等身份的同侪组成的陪审团。这是第25段的控诉。他掠夺我们的海域,蹂躏我们的海岸,焚毁我们的城镇,摧残我国民的生命。他确实杀了人。接着文本谈到雇佣兵。大批外国雇佣军,即“黑森佣兵”。为将死亡、荒凉与暴政之业推向完成,(这些行径)已经以几乎连最野蛮时代也难以比拟的残酷与背信开端,且这完全有失一位文明国家元首的体统。
由此引出结构层面的第二点。其中一些恶行,直接违背了开国诸贤所提出的防止政府作恶的最佳途径,也是唯一可靠的途径,以免此类行径重演于你、于公民、于任何人。
而这套方法,构成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组织原则。其要义之一是代表制。发表《独立宣言》的大陆会议,极力确保自身是一个具代表性的机构也就是说,他们并非依自己的意志行事,而是由他人——也就是将在他们正创建的新政府之下受其治理的人民——委任其来办此事。我们是代表人民而行事。也正因此,政府才建立在被治者同意之上。
文本还指出,国王干预了殖民地原有的立法机关。他解散了若干议会,并阻挠其它议会召开。这些都写在控诉条文里,对吧?他破坏了经同意而治的政府原则。他还干预司法。这就意味着: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而行政机关只是执行已通过法律。而当法律适用于任何公民时,案件必须交由不受立法或行政随意罢免的法官审理。随后由法官裁断,这就是所谓司法独立。这一点至关重要。
因此,《宣言》中段这28段控诉,构成其结构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是一个正式的立法性宣告,以此缔造国家。该宣告由大陆会议通过。需要一提的是:上帝在《独立宣言》中出现了四次:
在首句中,以上帝——“自然法与自然之上帝”的制定者的身份出现(对应“立法”)。
在第二段开头,以上帝——万物的缔造者、权利的赋予者——的身份出现。
末段则转为第一人称。他们首次自称“我们”。因此,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我们,于大陆会议集会时——宣告如下。随后他们诉诸一位裁判来判明其是否正当。这位裁判并非英王。而是“世界至高法官”,对应“司法”的意涵。“为昭示吾辈之意图正当”,换言之,我们起誓:我们所行自以为正,并请上帝裁鉴。
“奉这些殖民地善良的人民之名”,可以理解为:殖民地的人民是善良的;也可以理解为:我们代表善良的人民行事;还可以理解为:我们须自勉为善,因为我们正承担起这份权柄。“诸州自由而独立”——他们与英国王室的一切效忠关系被解除,他们与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现已并应当完全解除;作为自由而独立的诸州,他们拥有发动战争的全部权力。
现在我们要谈到最难的部分。缔结和平、缔结同盟、开展贸易,以及一切独立国家理所当然可以行使的行为与权能。
最后一句是极其优美的誓词。此处对应他所比拟的“行政权”,因为接下来就是战争:“为支撑此项宣言,我们坚定仰赖天意之护佑”——这好比把上帝视为承担执行与护卫职责的那一方。“我们彼此郑重以生命、财产与神圣的名誉相互担保。”唯有在上帝手中,政府的一切权能方可合而为一。
当年那间屋里的那些人,其中不少人后来还在同一处起草《宪法》,彼此郑重宣誓:把我们所有的一切相互担保。今日的美国人,亏欠那群先贤;我们理应向他们学习。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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