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行政令:《恢复美国战争部》

总统行政令
RESTORING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WAR
2025年9月5日
鉴于美国宪法及合众国法律所赋予我作为总统之权力,兹命令如下:
第1条 目的。
1789年8月7日(距今236年),乔治·华盛顿总统签署成法,设立美国战争部(Department of War),以统筹军务与海务的运作与维护。正是在这一名称之下,战争部与其后设立的海军部一道,赢得了1812年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激发了世人对我国军队的敬畏与信心,并确保了全体美国人的自由与繁荣。开国元勋选择这一名称,意在向世界昭示我们的力量与决心。“战争部”这一名称,相较于当前的“国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se),更能以实力促成和平,因为它表明我们不仅能够、而且愿意在须臾之间为国家而战并取胜,而不仅仅是防御。此名称既能使本部更聚焦于我国的国家利益,也能让我们的敌人更加关注我们为维护本属之物而随时准备并愿意发动战争的意志与能力。鉴此,我决定该部门应再度称为“战争部”,其部长称为“战争部长”。
第2条 执行。
(a) 国防部长获准使用这一额外的次级头衔——“战争部长”,并可在正式往来、公务沟通、礼仪场合以及行政部门内部的非法定文件中以该头衔予以称呼。
(b) 国防部与国防部长办公室,得分别在本条第(a)款所述情形中称为“战争部”与“战争部长办公室”。
(c) 本条之规定,亦可按适当情形适用于国防部内的下级官员,该等人员可在第(a)款所述情形中使用相应的次级头衔,如“副战争部长”(Deputy Secretary of War)或“战争部次长”(Under Secretary of War)。
(d) 各行政部门与机构在内部与对外沟通中,应当承认并配合此类次级头衔的使用,但不得因此在法律、成文法或国际义务方面造成混淆。
(e) 对国防部、国防部长以及其下属官员与组成部分的成文法规称谓,在依法作出后续修改之前,仍具拘束力并应继续适用。
(f) 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30日内,战争部长应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报送一份拟提交国会的通知,就任何开始使用“战争部”次级称谓的办公室、行政部门或机构、组成单位或指挥部予以告知。
(g) 自本命令签署之日起60日内,战争部长应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提交一份建议,说明将“国防部”之名永久更改为“战争部”所需采取的行动。该建议应包括为完成更名所需的拟议立法与行政行动。
第3条 一般规定。
(a) 本命令不应被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依法授予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就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之职能。
(b) 本命令之执行应遵照适用法律,并以拨款可用为前提。
(c) 本命令无意且不造成任何权利或利益(无论实体或程序性质),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法律或衡平法向美利坚合众国、其各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主张执行。
(d) 本命令的公布费用由战争部承担。
唐纳德·J·川普
白宫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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