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宫简报与声明《美利坚合众国与柬埔寨王国互惠贸易协议》译文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ON RECIPROCAL TRADE
美利坚合众国与柬埔寨王国互惠贸易协议

白宫
2025年10月26日

美利坚合众国与柬埔寨王国互惠贸易协议

序言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与柬埔寨王国(“柬埔寨”)(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强调双方共有的价值,包括共同承诺主权、经济繁荣与具备韧性的供应链;

认识到双方在友谊与合作方面的联系,尤其是在贸易和投资关系上的联系,并体现在两国政府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框架协定》;

意图通过处理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提升双方双边贸易关系的互惠性;

寻求通过在国家与区域经济安全议题上的额外一致,来加强双方的商业关系;并且

确认柬埔寨当前作为最不发达国家(LDC)的发展地位;

兹协议如下:

第1部分:关税与配额

第1.1条:关税

  1. 柬埔寨应当对来源于美国的原产货物,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附的第1号税目表所列,对其适用相应的关税税率。
  2. 美国应当对来源于柬埔寨的原产货物,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附的第2号税目表所列,适用修订后的互惠关税税率。

第1.2条:配额

除非双方另有一致,柬埔寨不得对来源于美国的原产货物的进口设定配额。

第2部分:非关税壁垒及相关事项

第2.1条:进口许可以及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

  1. 柬埔寨不得以限制进口为目的,对美国商品适用进口许可制度。柬埔寨应当确保,凡其实施的任何非自动进口许可,仅用于执行其背后的实质性管理措施,且实施方式应当透明、非歧视、不造成不当负担,且不得削弱美国出口的竞争力。
  2. 柬埔寨应当允许符合适用的美国或国际标准、美国技术法规,或美国或国际合格评定程序的美国商品进入柬埔寨境内,而不再要求额外的合格评定要求。并且:
    (a) 柬埔寨应当给予美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待遇。
    (b) 柬埔寨应当便利美国合规程序的接受,适用于那些在美国监管框架下并不要求第三方合格评定的商品。
  3. 柬埔寨应当确保,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非歧视方式实施,且不得作为双边贸易的变相限制。柬埔寨应当取消那些破坏互惠性的现有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要求重复或不必要测试或重复或不必要合格评定的做法。

第2.2条:农业

柬埔寨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美国农产品提供非歧视性的市场准入。
(a) 柬埔寨应当确保,其动植物卫生与检疫(SPS)措施必须以科学与风险为基础,且不得作为双边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当取消那些在互惠层面上缺乏正当理由的SPS壁垒。
(b) 柬埔寨不得与第三国签署或达成包含下列内容的协议或谅解:使用非科学、歧视性或具有倾斜性的技术标准;包含与美国或国际标准不相容的第三国SPS措施;或以其它方式使美国对这些第三国的出口处于不利地位。

第2.3条:地理标志

柬埔寨在保护或承认地理标志(包括根据国际协议所进行的承认或保护)时,应当确保透明与公平。若柬埔寨对某一名称给予地理标志保护或承认,用以标示某种商品,但该商品并不存在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则柬埔寨应当允许美国商品使用该名称。

第2.4条:奶酪与肉类术语

柬埔寨不得仅仅因为使用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单个奶酪或肉类术语,而限制美国商品进入其市场。

第2.5条:知识产权

柬埔寨应当提供稳健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柬埔寨应当批准或加入,并应当全面履行附件三第1.11条所列的各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柬埔寨应当提供有效的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执法体系,以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这些体系能够打击并遏制侵犯或不当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在线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柬埔寨应当把打击版权与商标侵权作为优先事项,并采取有效的刑事和边境执法行动。

第2.6条:服务

柬埔寨不得设立新的壁垒,使美国服务供应商所获得的待遇,低于本国服务供应商,或低于任何第三国、第三司法辖区或第三经济体的服务供应商所获得的待遇。

第2.7条:良好监管实践

柬埔寨应当采纳并执行附件三第1.14条所载的良好监管实践,以确保在监管全生命周期内的更高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参与度。

第2.8条:劳工

  1. 柬埔寨应当采纳并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产品的措施。该禁止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以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商品,相关定义以柬埔寨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文书为准。柬埔寨可以参考美国政府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所作出的关于特定实体的认定,并据此采取适当行动,禁止进口来自这些实体的商品。
  2. 柬埔寨应当保护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这包括在其法律与实践中采纳或维持这些权利,并有效执行其劳动法,包括设立或维持必要的机构来保护劳工权利。柬埔寨应当设立并有效适用适当的法律惩罚措施,以应对对这些法律的违反。柬埔寨不得通过削弱或降低其劳动法中的保障,来吸引贸易或投资。此外,柬埔寨承诺与美国就涉及劳工权利、并造成非互惠贸易效果的问题进行沟通与处理。

第2.9条:环境

柬埔寨应当采纳并维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执行其环境法律,建立或在必要时完善健全的环境治理架构,并处理导致非互惠贸易的环境相关问题。

第2.10条:海关与贸易便利化

  1. 考虑到柬埔寨作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地位,柬埔寨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实施技术解决方案,使得来源于美国的货物在进入其境内前即可实现完整的到货前申报处理,以及实现无纸化贸易和货物流动程序的数字化。
  2. 柬埔寨应当在其国家关税品目表适用上保持透明与一致,包括在预裁定的适用上保持透明与一致;并改进解决进口商品税则归类争议的机制。

第2.11条:边境措施与税收

  1. 如果美国为应对“监管套利”而采用某种边境措施,而该套利将使美国工人和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则柬埔寨应当就应对该问题的适当边境措施与美国进行磋商。
  2. 柬埔寨不得对美国为出口而采取的、涉及退还直接税或不征收直接税的任何措施提出质疑。这包括不得通过采取反制措施或诉诸世界贸易组织(WTO)程序来提出质疑。
  3. 柬埔寨不得实施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对美国企业构成歧视的增值税。

第3部分:数字贸易与技术

第3.1条:数字服务税

柬埔寨不得征收数字服务税或类似税种,使美国企业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受到歧视。

第3.2条:数字贸易便利化

柬埔寨应当便利与美国之间的数字贸易,方式包括:不采取歧视美国数字服务或美国数字分发产品的措施;确保为商业活动进行的跨“可信边界”的数据自由传输;并与美国合作,应对网络安全挑战。

第3.3条:数字贸易协定

在与其他国家签署任何可能危及美国核心利益的新数字贸易协定之前,柬埔寨应当事先与美国磋商。

第3.4条:市场准入条件

柬埔寨不得对美国人提出或强制执行任何要求,迫使其转让或提供特定技术、生产工艺、源代码或其他专有知识的访问权,或要求其购买、使用或优先使用特定技术,作为在柬埔寨境内开展业务的条件。本条不排除柬埔寨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在特定调查、检查、审查、执法行动或司法程序中,要求美国方面保全并向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提供软件源代码或该源代码中体现的算法,前提是须采取防止未授权披露的保护措施。

第3.5条:电子传输的关税

柬埔寨不得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包括对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柬埔寨应当立即并无条件地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支持就“对电子传输永久豁免关税”达成多边性采纳。

第4部分:原产地规则

第4.1条:一般规定

  1. 双方的意图是,本协议的利益应当主要归属于双方及双方的国民。如果本协议的利益实质上流向第三国或第三国国民,则任一方可以制定必要的原产地规则,以确保本协议的利益符合双方的原始意图。
  2. 为避免疑义,柬埔寨可以在必要时颁布措施,用来实施和执行原产地规则,以便按照本协议为美国商品提供预期的关税待遇。

第5部分:经济与国家安全

第5.1条:互补行动

  1. 当美国依据相关国内法律,对第三国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施关税、配额、禁令、费用、收费或其他进口限制时,美国拟将这些措施通知柬埔寨,以实现经济安全一致。柬埔寨在收到美国的该类通知后,应当在不损害柬埔寨主权利益的前提下,通过与美国类似的措施来管理该类商品或服务进入柬埔寨境内的进口。
  2. 根据美国的请求,柬埔寨应当在符合其主权利益的前提下,采纳并实施措施,以应对在柬埔寨境内运营的、由第三国所有或控制的企业的不公平做法。这些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导致下列后果的行为:(1)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出口到美国;(2)此类商品对美国出口数量增加;(3)美国对柬埔寨出口减少;或(4)美国对第三国市场出口减少。
  3. 柬埔寨应当在符合其主权利益的前提下,针对航运与造船领域,采纳与美国类似的措施。双方将就这些措施的结构与效力进行讨论。

第5.2条:出口管制、制裁、投资安全及相关事项

  1. 柬埔寨应当与美国合作,通过既有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敏感技术与货物的贸易实施监管;在逐案基础上,依据美国的请求,与美国相关出口管制保持一致;并确保其企业不会填补或破坏这些管制措施。
  2. 柬埔寨应当与美国合作,限制其国民与下列主体开展交易: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补编第4号“实体清单”的第三国个人和实体;以及被列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特别指定国民与封锁对象清单(SDN清单)及“非SDN综合制裁清单”的个人和实体。
  3. 根据美国的请求,柬埔寨应当在双方就保密信息所建立的协议框架下,向美国提供柬埔寨可获得的、关于第三国在柬埔寨境内投资活动的信息,以提高与美国在经济与国家安全议题上的透明度与合作,包括通过技术交流的方式。
  4. 如果美国认定柬埔寨正在配合处理双方共同关注的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问题,美国可以在执行其与出口管制及其他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将此类配合纳入考量。

第5.3条:其他措施

  1. 美国应当与柬埔寨合作,简化并强化防务贸易。
  2. 柬埔寨应当采纳并有效执行措施,打击规避或绕过美国适用关税的行为,包括非法转运。柬埔寨还应当与美国签署一份关于逃避关税问题的合作协议。
  3. 如果柬埔寨与其他国家签署新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经济协定,而美国认为该协定削弱本协议,或对经济或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则美国可以根据第7.4条终止本协议。

第6部分:商业考量与机会

第6.1条:投资

  1. 柬埔寨应当允许并便利美国在柬埔寨境内的投资,范围包括关键矿产和能源资源的勘探、开采、提取、精炼、加工、运输、分销与出口,以及供电、电信、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服务的供应。对美国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柬埔寨在同类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柬埔寨对这些投资的监管应当符合国际法最低标准。
  2. 美国应当通过如美国进出口银行(EXIM Bank)与美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DFC)等美国机构(在适用条件下),并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考虑与美国私营部门合作,为柬埔寨关键领域的投资融资提供支持。
  3. 柬埔寨应当便利在美国境内创造就业的新建型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

第6.2条:商业考量

  1. 柬埔寨应当在可能范围内,行使其对国有或国控企业(SOE)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使这些企业在从事商业活动时:(1)按照商业考量开展其商品或服务的购买或销售;以及(2)避免对在可比条款与条件(包括价格)下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美国企业实施歧视。柬埔寨应当避免向其制造型国有企业提供倾斜性的优惠补贴。柬埔寨确认,其投资法下对外国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给予同等待遇。
  2. 如果美国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指称柬埔寨在其境内向某家本国制造企业提供了任何非商业性支持或补贴,柬埔寨应当对该指称展开调查,并就该事项向美方提供用于讨论和考虑的信息,内容包括其向该本国制造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非商业性支持或补贴。柬埔寨还应当采取行动,处理这些补贴与支持机制对与美国之间贸易和投资所造成的重大扭曲性影响。

第6.3条:采购

按照附件三第4.1条的规定,柬埔寨应当采购来源于美国的原产货物。

第7部分:执行、履行与最终条款

第7.1条:附件与脚注

本协议的附件与脚注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7.2条:修订

双方可以书面同意对本协议作出修订。修订自后完成本国法律程序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或自双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

第7.3条:执行

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另一方未遵守本协议的某项规定,该方可以审查本协议条款,并依照本国适用法律采取行动。在可行的情况下,该方在采取此类行动之前,应当寻求与另一方进行磋商。

第7.4条:终止

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来终止本协议。终止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在可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发出该通知前,应当给予另一方磋商的机会。

第7.5条:生效

双方应当在各自完成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国内程序后,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本协议自最后一项通知之日起生效。

兹证明,以下签署人系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于2025年10月26日在吉隆坡签署,一式两份。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唐纳德·J·川普
总统

代表柬埔寨王国政府:
洪玛内
首相


[1] 为避免疑义,“进口许可”与“非自动进口许可”的含义,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中的定义相同。

[2] 为避免疑义,本条并不影响那些包含附件二所列某个奶酪或肉类单项术语的多组件复合术语。

[3] 就本协议而言,“知识产权”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1至第7节所涵盖的全部知识产权类别。进一步说,就本协议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包括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相关的事项。

[4] 就本款而言,“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与权利的宣言及后续行动(1998年版,经2022年修订)》所列权利;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以及在最低工资与工时方面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5] 为避免疑义,本款的适用范围包括特殊经济区(含出口加工区)或特定行业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如果这些法律或法规的劳工保护水平低于整体经济的普遍水平。

[6] 为避免疑义,“投资法”指柬埔寨王国于2021年10月15日颁布的《投资法》。

[7] 为避免疑义,若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10月15日颁布)下所提供的一般性、非歧视性的投资激励未对双边贸易或投资造成实质性歧视或扭曲,则此类激励不在本条款约束范围之内。

附件一
第1号税目表
第2号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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