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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的一票否决权本质上就是集权
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是一种多头集权体制。它在制度表象上分散,在权力本质上集中。安理会由十五个成员组成,其中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和法国——被赋予否决权。表面上看,这五国平行存在、相互制衡,构成一种多极格局;但在实际运作中,否决权并不是一种分散的权力,而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政治特权。
否决权的关键不在于“五国共有”,而在于“任何一国皆可一票否决”。
当一国的反对票足以压倒其余十四国的一致意见时,这种制度关系就不再是民主的共治,而是集权的统治。它把最终的决策权集中于个体国家的单一意志之中,使得全球性议题的最终走向取决于某一权力中心的态度。也就是说,每一个常任理事国都在特定议题上拥有独立的“主权式权力集中点”,能够以一己之力冻结全球共识。
这种权力集中既不受制于国际法律的制衡,也不受制于多数国家的道义压力。它的正当性并非来自平等协商,而是来自强权的历史地位。否决权因此成为一种制度化的集权机制——它让安理会的最高权力从十五国的公共理性中剥离,集中到五个国家之中;又进一步在每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内部,将集体意志再度聚合为一国意志的单点决定。这是一种层层集中的结构:国际权力集中于五国,五国权力集中于各自政府首脑之手。
从政治哲学角度看,集权的本质在于将决策权从多元公共空间收缩为少数主体的专有权。安理会的否决权恰恰体现了这种收缩过程。虽然形式上存在多个否决者,但每一个否决点都以绝对方式覆盖全体,使得权力的结构不是平衡,而是重复的集中。它不是多中心的分权体系,而是由五个彼此平行的权力中枢组成的集权体。
这种集权并非源于理念的设计,而是现实力量的制度化。1945年建立的联合国秩序,将战争胜利者的权力集中固化为国际法的条款,使强国的意志通过否决机制上升为全球决策的终极标准。结果,安理会的集权性质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体现在功能上:它排除了全球公共意志的自我决定权,把世界事务的最终裁定权集中在极少数国家之手。
因此,所谓的“五国共治”并非真正的多极平衡,而是一种“分布式集权”结构。每一国的否决权都是绝对的,五个绝对权叠加起来,并不产生民主,而构成一种多头的集权体系——表面分散、实质集中;外观平衡、内里专断。它既是战后秩序稳定的工具,也是国际政治中集权逻辑的最高体现:世界的共同意志,被制度性地让位于少数强权的单向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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