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务院事实说明《对参与伊朗石油贸易的实体实施制裁》译文

Sanctioning Entities That Have Traded in Iran’s Petroleum
对参与伊朗石油贸易的实体实施制裁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今天,美国国务院指定17个实体、个人和船舶为制裁对象,以遏制伊朗政权用来推进其核计划的收入流,并制裁多个司法辖区内那些通过掩饰与欺瞒手段装载和运输伊朗石油、转售给买家的航运中间商。
伊朗政权持续在中东煽动冲突,为其破坏稳定的活动提供资金。这种行为使伊朗得以为其核升级提供资金、支持恐怖组织,并破坏对全球繁荣与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的水道中的贸易流动与航行自由。美国将继续针对参与运输伊朗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海运服务提供商、“影子船队”运营者以及石油产品交易商网络采取行动。
与此同时,美国财政部正在指定其他涉足非法石油计划、为伊朗政权提供资金的航运网络,以及一家向伊朗支持的恐怖组织运送武器的航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有关财政部行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财政部新闻稿。
本次美国国务院指定的所有制裁对象,均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E.O. 13846)——该命令授权并重新实施针对伊朗的特定制裁——予以指定。
继续针对帮助伊朗石油出口的海运服务提供商
伊朗石油部、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和伊朗国家油轮公司这些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实体,仍然依赖关键的第三国服务提供商,以实现伊朗石油和石油产品的销售。包括引航公司和船对船转运服务提供商在内的海运服务提供商,对于伊朗将原油和石油产品运送至最终用户至关重要。
斯特拉斯林克私人有限公司(STRASSELINK PTE. LTD.,下称“斯特拉斯林克”)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海运服务提供商,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期间,在伊朗国家油轮公司油轮运载伊朗原油通过马六甲海峡时,曾13次向上述油轮提供引航服务。在上述每次行动中,这些油轮随后均在新加坡东部外港界(Eastern Outer Port Limits,EOPL)通过船对船转运完成货物卸载。
在其中一次行动中,斯特拉斯林克在明知的情况下,为运输伊朗石油的一项重大交易提供服务:该公司于2025年6月向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伊朗国家油轮公司油轮“迪诺1”号(DINO I,IMO 9569671)提供通过马六甲海峡的引航服务,当时该轮正在运载伊朗原油。
法兹隆·宾·艾哈迈德(FADZLON BIN AHMAD,下称“法兹隆”)为新加坡公民,是斯特拉斯林克的董事总经理。法兹隆以斯特拉斯林克董事总经理身份,在他本人及该公司于2025年向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伊朗国家油轮公司提供引航服务时,明知参与了与运输伊朗石油有关的一项重大交易。
穆罕默德·达尼亚尔·宾·法兹隆(MUHAMMAD DANIAL BIN FADZLON,下称“达尼亚尔”)为新加坡公民,是斯特拉斯林克的高级运营经理。达尼亚尔以斯特拉斯林克高级运营经理身份,在他本人及该公司于2025年向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伊朗国家油轮公司提供引航服务时,明知参与了与运输伊朗石油有关的一项重大交易。
通过提供上述服务,斯特拉斯林克、法兹隆和达尼亚尔促成了超过2000万桶伊朗原油的转运。
斯特拉斯林克、法兹隆和达尼亚尔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他们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
美国国务院将继续针对为伊朗非法石油供应链任何环节提供便利的实体和个人采取制裁行动。
继续针对伊朗“影子船队”
美国国务院正在指定5家船舶管理公司,理由是其参与了伊朗石油运输。伊朗石油出口是通过分布在多个司法辖区的非法航运中间商网络得以实现的,这些中间商通过掩饰与欺瞒手段,将伊朗石油装船并运往第三国买家。上述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已运输数百万桶伊朗原油,在伊朗出口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并多次从事“关信号航行”等黑暗活动及其他欺骗性航运行为,从而危及其他船舶与贸易流。
安博航运私人有限公司(ANBO SHIPPING PTE. LTD.,下称“安博航运”)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航运公司,是“阿尔·西迪克”号(AL SIDDEEQ,IMO 9312509)油轮的商业管理人。该轮悬挂巴拿马旗,曾于2025年7月和9月分别通过船对船转运,从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油轮“白鹭”号(EGRET,IMO 9283801)和“珍妮特”号(JANET,IMO 9220952)装载伊朗来源原油。
安博航运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阿尔·西迪克”号被认定为安博航运享有权益的财产。
阿尔卡迪亚海事公司(ARKADIA MARITIME INCORPORATED,下称“阿尔卡迪亚”)是一家总部位于马绍尔群岛的航运公司,是“水瓶座”号(AQUARIS,IMO 9251822)油轮的商业管理人。该轮悬挂巴拿马旗,曾于2025年8月在新加坡东部外港界从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油轮“蓝海湾”号(BLUE GULF,IMO 9328716)装载伊朗原油。
阿尔卡迪亚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水瓶座”号被认定为阿尔卡迪亚享有权益的财产。
埃尔斯特集团有限公司(ERST GROUP LTD,下称“埃尔斯特集团”)是一家注册在塞舌尔的公司,是“菩提”号(BODHI,IMO 9144782)油轮的登记船东及商业管理人,该轮悬挂喀麦隆旗。“菩提”号曾在新加坡东部外港界多次通过船对船转运,与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船舶进行伊朗原油转运,最近一次是在2025年9月10日,与已被美国指定为制裁对象的“贝格1”号(BERG 1,IMO 9262168)进行船对船转运。
埃尔斯特集团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菩提”号被认定为埃尔斯特集团享有权益的财产。
绍越石油运输有限公司(SAO VIET PETROL TRANSPORTATION COMPANY LIMITED,下称“绍越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越南的公司,是2艘船舶的商业管理人,并通过上述船舶运输了多批伊朗原油,价值数亿美元。绍越公司亦已于2025年1月10日依据第14024号行政命令被指定为制裁对象。
绍越公司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
下列船舶被认定为绍越公司享有权益的财产:
- “熊猫”号(PANDA,IMO 9284582),悬挂越南旗的原油油轮。
- “常春藤”号(IVY,IMO 9337133),悬挂越南旗的原油油轮。
深流航运有限责任公司(DEEP CURRENT SHIPPING L.L.C,下称“深流航运”)是一家总部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公司,是悬挂科摩罗旗的“阿瓦10”号(AVA 10,IMO 9247986)油轮的商业管理人。该轮曾在新加坡东部外港界通过船对船转运,从“熊猫”号装载超过70万桶伊朗原油,而“熊猫”号此前在伊朗霍尔木兹甘省的哈格岛装载了上述货物。
深流航运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阿瓦10”号被认定为深流航运享有权益的财产。
继续针对伊朗石油产品交易商
本次行动还指定了分布在多个司法辖区内的3家实体,这些实体参与了伊朗来源石油产品的转运、销售与购买。与伊朗原油贸易类似,石油产品销售为伊朗政权提供了关键收入,而伊朗政权持续将资金优先用于资助恐怖组织,而非本国人民。本次行动指向这些中间商以及伊朗石油产品的买家和出口商。
TR6石油印度有限责任合伙公司(TR6 PETRO INDIA LLP,下称“TR6石油”)是一家总部位于印度的石油产品交易商,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从包括邦若商品自由区企业(BONJOURE COMMODITY F.Z.E.)在内的多家公司进口了价值超过800万美元的伊朗来源沥青。
TR6石油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
邦若国际自由区公司(BONJOURE INTERNATIONAL FZCO,下称“邦若国际”)是一家总部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公司,在2025年4月至6月期间出口了价值超过1,700万美元的伊朗来源石油产品。
邦若国际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
邦若商品自由区企业(BONJOURE COMMODITY F.Z.E.)是一家总部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公司,在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出口了价值超过6,600万美元的伊朗来源石油产品,买家包括TR6石油在内的多家公司。
邦若商品自由区企业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第3(a)(ii)条被指定为制裁对象,原因是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从伊朗购买、取得、销售、运输或营销石油或石油产品的重大交易。
制裁影响
根据今日采取的制裁相关行动,并依据第13846号行政命令,上述被指定人员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士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及财产权益均被冻结,且必须向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报告。此外,任何由一个或多个被列入制裁名单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50%或以上所有权的实体或个人,也同样被冻结。
美国人士或在美国境内(包括过境美国)发生的所有交易,如涉及任何被指定或其他被冻结人员的财产或财产权益,除非依据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签发的一般或特别许可证获得授权,或属于豁免情形,均被禁止。这些禁止行为包括:由或为任何被冻结人员作出或提供资金、货物或服务的任何捐助或供给,以及自任何此类人员处接受或获取资金、货物或服务的任何捐助或供给。
美国政府制裁的效力与公信力不仅源于其指定并将人员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及被封锁人员名单”(SDN名单)的能力,也源于其根据法律从SDN名单中移除相关人员的意愿。制裁的最终目标不是惩罚,而是促成行为上的积极改变。
申请从SDN名单中移除的请愿可提交至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复议部门(OFAC Reconsideration)。申请人亦可参考美国国务院的“取消列名指南”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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