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宫:实施《美日协议》

总统行政令
IMPLEMENTING THE UNITED STATES–JAPAN AGREEMENT
行政命令|2025年9月4日
依据美国宪法及美国法律(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经修订的《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以下简称“第232条”)、经修订的《1974年贸易法》第604条,以及《合众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授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我兹决定并下令如下:
第一节 背景。
2025年7月22日,我宣布了美国与日本之间的一项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为以互惠原则和我们共同的国家利益为基础的新时代美日贸易关系奠定基础。本协议确立了一套关税框架,为美国生产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并兼顾美国国家安全需要。依我判断,本协议对于应对经修订的 2025年4月2日 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以互惠关税规制进口以纠正导致美国货物贸易赤字长期且巨额的贸易做法》)所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以及降低或消除以下文件所认定的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系必要且适当:经修订的 2018年3月8日 第 9704 号总统公告(《调整铝产品进口进入美国》);经修订的 2018年3月8日 第 9705 号总统公告(《调整钢铁产品进口进入美国》);经修订的 2019年5月17日 第 9888 号总统公告(《调整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口进入美国》);以及 2025年7月30日 第 10962 号总统公告(《调整铜产品进口进入美国》)。本协议将减少美国贸易逆差、推动美国经济,并通过强化美国制造业和国防工业基础来应对美国贸易逆差所带来的后果。
根据本协议,美国将对几乎所有自日本进口、进入美国的商品适用基准15%的关税,同时对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航空航天产品、仿制药,以及美国境内并不天然存在或不具备足够生产规模以满足国内需求的自然资源给予单独的行业性待遇。该新的关税框架结合美国出口扩大与投资驱动的生产,将有助于缩小对日贸易逆差,并恢复美国整体贸易地位的更大平衡。
与此同时,日本将为美国制造业、航空航天、农业、食品、能源、汽车和工业品生产商在关键部门提供突破性市场准入。具体而言,日本政府正致力于加快落实:在“最低准入”大米机制下美国大米采购量提高75%,以及采购包括玉米、大豆、化肥、生物乙醇(含可持续航空燃料用途)在内的美国农产品和其他美国商品,合计每年达80亿美元。日本政府亦正推动在日本境内允许销售由美国制造且通过美国安全认证的乘用车,无需额外测试。另行之外,日本还将购买美国制造的商用飞机以及美国的防务装备。
尤为关键的是,与美国历史上任何其他协议不同,日本政府已同意在美国投资 5500 亿美元。上述投资将由美国政府遴选,预计将创造数十万个美国就业机会,扩大国内制造业,并为美国世代繁荣奠定基础。
依我判断,我决定下列行动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对应对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以及降低或消除第 9704 号(经修订)、第 9705 号(经修订)、第 9888 号(经修订)及第 10962 号总统公告所认定的国家安全威胁,均为必要且适当。
第二节 一般关税。
(a) 适用于日本商品的额外从价税率,应由该商品在《美国协调关税表》第一栏当前从价税率(或从价等值税率,下称“第一栏税率”)予以确定。对于第一栏税率低于15%的日本商品,其第一栏税率与依本令征收的额外从价税率之和应为15%。对于第一栏税率在 15% 及以上的日本商品,依本令征收的额外从价税率为 0%。关于定额税或复合税的待遇,应与 2025年7月31日 第 14326 号行政命令(《进一步修改互惠关税税率》)中对欧盟产品的处理相同。本款所述关税,取代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此前对日本商品征收的额外从价税。
(b) 除本节(a)款另有规定外,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之条款继续适用于日本商品。
(c) 商务部长(下称“部长”)应会同美国贸易代表、国土安全部长(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局长代表)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主席,确定为实施本令是否需要对 HTSUS 作出修改,并可通过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该等修改。
(d) 本节(a)款所述关税自 2025年8月7日 美国东部夏令时凌晨 12时01分 起,对为消费而入境或自保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日本商品追溯适用。任何退款应依照适用法律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标准退款程序办理。
(e) 部长可发布规则、条例、指南及程序以落实本节,包括用于界定本节所称“日本商品”的规则。
第三节 航空航天。
(a) 对于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项下的日本产品(无人航空器除外),自本节(b)款所述《联邦公报》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总统行动及其后续修订所施加的关税不再适用:
(i) 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
(ii) 经修订的第 9704 号总统公告;
(iii) 经修订的第 9705 号总统公告;以及
(iv) 第 10962 号总统公告。
(b) 自本命令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部长应会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局长,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按照本节对HTSUS作出相应修改。
(c) 部长可发布规则、条例、指南及程序以落实本节,包括用于界定本节所称“日本产品”的规则。
第四节 汽车及汽车零部件。
(a) 自本节(b)款所述《联邦公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取代 2025年3月26日 第 10908 号总统公告(《调整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口进入美国》)经修订后对日本商品征收的第 232 条额外从价税,适用于日本原产且受第 10908 号公告(经修订)约束之汽车或汽车零部件的额外从价税率,应由其第一栏税率确定。对于第一栏税率低于 15% 的日本商品,其第一栏税率与依本令适用的汽车或汽车零部件第 232 条额外从价税率之和应为 15% 。对于第一栏税率在 15% 及以上的日本商品,所适用的汽车或汽车零部件第232条额外从价税率为 0%。
(b) 自本命令在《联邦公报》发布之日起 7 日内,部长应会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局长,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按照本节对 HTSUS 作出相应修改。
(c) 部长可发布规则、条例、指南及程序以落实本节,包括用于界定本节所称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是否为日本产品”的规则。
第五节 不适用互惠关税的产品。
(a) 为落实本协议条款,授权部长可对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项下对日本商品征收的互惠关税税率作出修改,将以下产品的税率设定为 0%:美国境内不存在(或规模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的自然资源、仿制药、仿制药原料以及仿制药化学前体。
(b) 在决定何时、对哪些产品将互惠关税税率调整为 0% 时,部长应以符合美国国家利益、本令宗旨、应对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所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之需要,以及降低或消除我依第 232 条所认定之国家安全威胁的需要为原则。同时,部长还应考虑其认为适当的因素,包括日本政府在本协议项下承诺的范围与性质、美国在本协议项下承诺的范围与性质、日本政府为落实其承诺所采取的行动,以及美国为落实其承诺所采取的行动。
第六节 监督与调整。
(a) 部长应监督日本落实其在本协议项下承诺的进展,并不时就日本落实情况向我通报。
(b) 如日本未能落实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我可视需要修改本令,以应对经修订的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所宣布的紧急状态,并降低或消除第 9704 号(经修订)、第 9705 号(经修订)、第 9888 号(经修订)及第 10962 号总统公告所认定的国家安全威胁。
第七节 授权。
(a)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特此责成并授权部长与国土安全部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施并执行本令——包括通过暂时中止或修订法规、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以及采纳规则、条例或指南——并行使授予总统的一切权力(包括IEEPA与第 232 条所赋予的权力),以实施并执行本令。
(b) 国土安全部长应会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席,确定是否需要对HTSUS作出进一步修改以执行本令,并可通过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该等修改。国土安全部长应与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高级官员协商。
(c)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部长与国土安全部长可将其各自部门或机构内的任何上述职能再行授权。
(d) 各行政部门与机构应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执行本令。
第八节 与其他总统行动的关系。
先前各项总统公告和行政命令中凡与本令所指示之行动不一致的条款,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令为准。
第九节 一般规定。
(a) 本令不得解释为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及其负责人之权力;或
(ii)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在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方面的职能。
(b) 本令的执行应符合适用法律,并以拨款可用为前提。
(c) 本令并非意在且不产生任何一方可依据法律或衡平法对美国、其各部门、机构或实体及其官员、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主张的任何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利或利益。
(d) 本令的公布费用由美国商务部承担。
唐纳德·J·川普
白宫,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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