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0·14对中共国船舶征费;中共反制条款不具任何国际法效力

【路德社·报道 ET 2025年9月29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25年4月17日发布的《301调查行动通知》规定:自“确定之日”起的180天过渡期内(截至2025年10月14日)不收取费用;自2025年10月14日起,对由中共国经营或由中共国实体所有的船舶,按船舶净吨每净吨 50 美元计收“海运服务费用”,并在 2026 年、2027 年、2028 年分别提高到每净吨 80、110、140 美元。每艘船每个年度最多计费 5 次,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负责征收与结算。
同一文件还规定:对由中共国建造、但并非由中共国运营的船舶,自 2025 年 10 月 14 日起按“两选其高”的方式计费——每净吨 18 美元,或每个在美国港口卸载的集装箱 120 美元;随后三个年度逐年上调为每净吨 23、28、33 美元,或每箱 153、195、250 美元(取其高者)。
亚洲 2025年9月29日,中共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美名其曰“先发制人”:明确将对任何实施或支持歧视性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展开反制。
- 具体包括:
- 对实施或支持歧视性措施的国家/地区,可收取特别费用;
- 可禁止或限制其船舶进出中共国港口;
- 可禁止或限制其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共国航运相关数据/信息,以及在进出中共国港口开展相关业务。
同时中共发文《特朗普政府港口费政策将生效,“美国航运业界仍一头雾水,中方已先发制人”》明确写到:中方反制措施可能针对的是美国船舶,包括悬挂美国国旗或由美国公司所有的船只,尤其是美国美森轮船有限公司。该公司长期经营跨太平洋航线,包括从中国至美国南加州的航运服务。
中共国此举在国际上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的!
1、WTO 禁止单边报复
《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DSU)第23条明确要求:会员不得未经争端解决机构(DSB)授权而单方面采取“反制/报复”;任何未经授权的“暂停减让或义务”都被明令禁止。因此,把国内条例写成“谁歧视我,我就加特别费、限靠、限数据”的做法,在WTO法理上属于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不合法。
2、最惠国待遇(MFN)与“不歧视”问题。
WTO体系下,“对某些国家额外收取港口特别费/限制服务接入”的差别待遇,极易触犯MFN(《关贸总协定》第一条/《服务贸易总协定》MFN)。WTO官方“解析索引”还强调,“任何种类的收费”若对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税率,就是对MFN的违背(如“美国海关用户费”案的论述)。所以,一旦中共国按“国别”差别加费或限靠,大概率违反MFN。
3、海洋法层面:港口是内水,主权并不等于可任意歧视。
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是:外国商船并无“普遍入港权”;港口位于内水,沿海国对入港享有充分裁量(可设置条件、甚至拒绝入港)。但这一裁量受制于你已承担的条约义务与一般法理(如公开透明、不得滥用权利、不歧视)。也就是说,“禁靠/限靠”本身可以构成“合法但不友好的报复”,可一旦与WTO承诺或双边航运安排相冲突、或者按国别差别对待,就会从“可做”变成“违法”。
4、把措施包装成“反措施”也救不了——WTO优先适用DSU流程。
一般国际法下,反措施要合法必须满足《国家责任条款》(ARSIWA)第49—54条的严格条件:先有对方的“国际不法行为”、事先通知与磋商、比例性、旨在促使对方履约等;且不得影响特定强行法义务。就贸易领域而言,成员已将争端解决交由WTO规则优先调整(DSU第23条),不能绕开WTO程序主张单边“反措施”。就目前公开信息看,中共国并未通过WTO确认美方违规、更无DSB授权,因而难以以“反措施”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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