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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社讨论区 Forums 相对理想的秩序 从陈志案看美国司法制度如何运行

  • 从陈志案看美国司法制度如何运行

    Posted by friedrich on 2025年11月12日 at am11:58

    最近陈志通过其所谓的律师向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就没收程序提交了申请。要求美国当局延长对被查扣的 150 亿美元比特币提出权属主张的期限、并称查封的比特币“与诈骗指控无关”;这被视为是陈志的反击。

    众所周知,美国司法部于 2025 年10 月14 日对陈志在纽约布鲁克林地区提出起诉,罪名包括电信诈骗共谋和洗钱共谋。陈志为何可以在不到案的情况下通过代理律师主张权力及应诉?

    实际上,这牵涉到美国刑事程序法中被告在未到案状态下的权利与限制。在美国,民事案件中,被告确实可以通过代理律师出庭,即使本人不在美国。

    但刑事案件完全不同。刑事案件要求被告本人出庭,除极少数例外。从目前公开的司法部文件来看,

    美国司法部已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对陈志本人提起刑事起诉。同时,又单独提起一宗民事没收案,案名大致为: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Approximately 127,271 Bitcoin,这说明刑事案是针对陈志个人;

    没收案是针对比特币资产本身,两案可以并行、互相独立进行。美国政府往往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时,通过民事没收来先行控制资产,防止转移。

    因此,民事没收案中,他可以委托律师代表其主张财产权(如质疑这些比特币不是犯罪所得)。

    但关键问题来了,美国法院如何确认代理人被授权真实性?

    在美国,民事案件允许完全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当事人几乎都通过律师行事。

    只要律师在该法院具备执业资格(admitted to practice),并且向法院提交了经签署的“Notice of Appearance”或“Verified Claim”,法院即视为其代表该当事人。法院不会自动要求本人亲自出现或视频确认。

    法院通常会要求律师在文件中附上经公证的授权书,明确委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授权范围(如“代表我在美提交财产主张”);日期、签名;若在国外签署,还需公证(Notarization)或领事认证(Consular Legalization)。

    (例如陈志在柬埔寨)授权书通常须经当地公证人(Notary Public)签字;再经柬埔寨外交部和美国驻柬埔寨使馆认证;或经律师提交由美国法院认可的“宣誓声明”(Sworn Declaration)。

    在现代案件中,法院还允许律师提交辅助证据证明授权的真实性,或说明其与当事人的沟通方式(如电子签名、授权信件、公司盖章);

    如果法院认为代理关系不充分,法院可以拒绝受理该律师的“claim”,视为“未能证明权属资格(lack of standing)”。但法院不会自动调查授权真伪。

    除非有对方(例如 美国司法部)提出质疑,或法官认为授权存疑,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要求视频验证。

    如果 美国司法部 怀疑“假代理”或“伪造授权”,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

    要求律师提交原件或宣誓证明,甚至要求在听证会上由当事人通过视频或书面宣誓确认。

    实务上,如果授权文件形式合法、签署清晰、宣誓或公证完备,法院通常会接受代理;除非政府或其他利益方提出质疑。

    跨国案件、特别是涉外民事没收程序,是美国法院最关注、也最棘手的核心问题之一。

    加上陈志本人就是黑道,且现在正处于被法院逮捕未到案的失踪状态,美国法院如何排除律师提交的相关代理文件伪造或者非本人意愿表示的可能?法院是否具有合理怀疑的理由?

    陈志案的情况相当特殊,犯罪背景复杂,他本人涉嫌诈骗、洗钱、跨国犯罪。处于逮捕状态。民事没收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民事没收是对财产本身提起诉讼,不依赖刑事定罪,但声称所有人必须具备“合法权利”。

    如果律师提交文件声称代表陈志,但陈志本人无法出庭确认、也可能在监狱或在逃,法院可能会产生以下合理怀疑:

    文件是否由陈志本人签署?

    文件是否真实反映陈志意愿?

    是否存在第三方代签或伪造风险?

    因此,法院有充分理由对代理授权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也有充分理由审查代理文件的真实性,必要时可能要求额外核验。

    既然如此,法院可否要求陈志本人到庭确认授权?原则上,法院是可以要求本人确认授权的,但这并非常规动作,而是法官的裁量权。

    现实情况下,若陈志被拘押,美国法院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协作或狱中宣誓(prison affidavit)要求本人签署确认。

    但如果陈志在柬埔寨或其他司法辖区被关押,美国法院无法强制他出庭,只能要求律师提供经领事认证的授权书或宣誓书。

    若陈志在逃,他无法进入美国司法体系行使权利。法院通常会认定其丧失“公平主张权”(fugitive disentitlement doctrine),不允许他在民事程序中主张财产。

    这意味着律师的代理主张将被驳回,除非能证明陈志本人并非逃避司法而是无法到庭。

    在美国,“逃犯失权原则”(fugitive disentitlement doctrine)规定:

    如果被告故意逃避刑事起诉,他无权参与相关民事程序(包括主张财产没收)。

    因此,在陈志这种情况下,法院更可能驳回其代理主张,而不是要求本人到庭确认授权。

    最终,陈志可能花了巨额律师费,只求得一次对外展示强硬的机会。

    friedrich replied 2 weeks, 5 days ago 1 Member · 0 Rep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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