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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ed by friedrich on 2025年11月28日 at pm12:42

    拨开政治迷雾,结合历史,从学术角度认识台湾地位。

    二战时期有关台湾地位有四个历史文书,按时间先后,

    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

    1945年9月2日, 《日本降伏文书》

    1951年9月8日(签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旧金山和约》,

    再说美中现在观点,美国认为根据《旧金山和约》台湾地位未确定。主张开罗/波茨坦是政治宣言和投降条件,表达盟国意图,但主权最终处分需通过和平条约;旧金山没有指定受让国,故技术上“未定”。

    中国认为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确定台湾属于中国。

    关键的当事出让方日本的观点。

    日本承认在和约及投降文书中放弃对某些领土的权利或主张;倾向于把旧金山作为法律结局,认为

    放弃已经发生,但受让问题由国际政治决定或由受让方与日本另行处理(如日后与具体国家签约)。

    这其中就涉及这四个文书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美方主张四个文书中只有《旧金山和约》是条约,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中国官方和学界也通常认为,《旧金山和约》(1951) 是正式条约,具备法律上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条

    约效力。《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书》 不属于条约,而是政治承诺、战时条件或战

    败国单方接受文件。但是,主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书》加上中华民国随后实际接管台湾(1945年10月25日),事实上的行政控制与国际社会接受构成了主权归属的证据。形成了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闭环。

    这就牵扯出了宣言、公告与条约的法律区别问题。

    国家间的声明、协议、宣言、公告、和约及条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在于采用哪一个名称,而在于构成要件,国与国签署,受国际法管辖的以书面形式,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被称为条约,其他都属于非条约。

    非条约可以是一种意图、意向的表达,违反并不违反国际法,而条约产生了法律关系,受国际法保护,违

    反就是违反国际法。

    举个简单的例子,条约就是正式的合同,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及实施办法;非条约就是意向书或者计划甚至

    是观点、主张或政治承诺。

    非条约是“产生法律义务关系的意图”,而条约是“产生法律义务关系本身”。

    为什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不是条约?根本的原因是因为缺少了当事一方日本的签署,因此

    不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国际法对主权与领土的处分有一个铁律:

    除非是战败条约(此处就是后来的《旧金山和约》),否则不能由第三方决定某国领土的归属。

    即使是战时联盟的声明,也不能越过当事国。也就是必须由主权国日本在具法律效力的条约中明示承认、让渡或放弃。

    所以,因日本未参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之制定及签署,故其中的领土处分不构成国际法意义

    上的主权转移。其效力需由战后由日本参与的正式和平条约加以确定。

    《日本降伏文书》受国际法约束,但不是“主权处分条约”,因为它缺少条约核心要求:平等协议与产生法律义务的明确意图。它不能单独产生领土主权的法律转移,必须后续由和平条约(此处就是旧金山和约)正式确认。其效力仅限于结束战争与承诺执行条件但不构成严格条约,不能自动改变领土主权。

    这也是国际法学界共识。

    因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书》这三个文件均不构成明确完整的法律权利

    义务关系,没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可以用来判定台湾的地位。

    应该强调的是,美国并未否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书》的“意图”,否认的是“

    意图等于法律关系的确立”。

    现在只剩下,《旧金山和约》。其中“ 第2 条:日本放弃台湾及澎湖之权利。”并没有写明台湾归

    属。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放弃不等于自动归属,未指明受让方不等于自动推定某国获得主权,主权必须通过明确条约或国家实践长期一致,《旧金山和约》仅完成了“日本放弃”这半步,而未完成“归属某国” 的另一半步。

    并且关键的是《旧金山和约》并未邀请中国参加。为什么?

    这就需要从时间点及历史来寻找原因,《旧金山和约》签署于1951年,这个时间点正是在中国历史的一次大变动之后。

    《旧金山和约》本来应当邀请中国(盟国之一)参加,但是,1951 年和约准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

    成立,而美国拒绝对其承认,那么邀请谁?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等于违反美国反共策略,邀请中华民国

    ROC 等于激怒苏联与一半盟国、让和约失去国际合法性。苏联在准备会议中多次要求:“应邀请中国(并暗指 PRC)”但美英内部都知道,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就等于和约无法达成(美国会退出),邀请中华民国ROC就会遭到苏联与共国阵营全部抵制。因此美国坚持不邀请任何中国代表。

    这是美国国务卿 John Foster Dulles 的原话:

    “We must avoidchoosing between the two Chinas.If we invite one, the treaty collapses.”

    当然,美国有更深层的战略理由,首先,美国不希望苏联与中国大陆共同影响战后日本安排,美国需要

    一个不受中国(任何一方)影响的和约。更重要的是1951 年签署旧金山和约时,

    美国与中朝联军正在交战,中美正面作战不可能邀请敌方政权(PRC)参加对日安排,这是一个关键事实性阻断。

    再次,邀请 中华民国ROC 会违反“事实控制”原则,1949 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控制 99% 领土,国际社会普遍认为“PRC 才是中国代表”,邀请 ROC 会被视为“明知不代表中国人民”,不合法。

    因此,最终中国没被邀请,美国既不想让台湾主权不落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手中,也不完全合法化中华民国。意图通过主权模糊化维持美国在东亚的战略利益。

    最终,台湾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法律关系没有构成。

    台湾主权未定!

    friedrich replied 2 days, 9 hours ago 1 Member · 1 Reply
  • 1 Reply
  • friedrich

    Member
    2025年11月29日 at pm9:43

    “因此,最终中国没被邀请,美国既不想让台湾主权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手中,也不想完全合法化中华民国。意图通过主权模糊化维持美国在东亚的战略利益。”

    必须结合历史,才能明确《旧金山和约》签署的本意其中之一就是刻意使台湾主权地位未定,而不是订立时,条文撰写的瑕疵。

    用房地产交易来举例说明,日本承认《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签署《日本降伏文书》,就是承诺要将自己名下房地产过户给下家,但仅仅是承诺和意志表示,是意向书而不是契约,过户的具体的法律动作并未实施,需要后续的契约和程序来完成,也就是《旧金山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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