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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可能卷入查理柯克被害案的中共国潜在内部缺席审判机制:
一、202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有以下几点证明其可能是中共卷入该案件的一部分:
1.明确了死刑
“6.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对其认定的“台独”顽固分子可以累加其他罪名,包括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1.对于“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本意见办理“,
3.可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以死刑的行为包括在新闻传媒的言论表达。
”2.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4)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5)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中共可能会在内部缺席审判中扩大解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部分行为”:例如数据跨境、网络发布——哪怕你人在国外,只要信息“传播至中国”或“对中国利益产生影响”,就能被解释为“境内犯罪”,绕过第八条限制。中共最高法司法解释解决了第8条的地域限制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法释[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中共检方在缺席审判里可能这样论证:“行为虽然在美国,但言论被中国大陆网民看到,数据在中国终端电脑里留痕。结果(煽动分裂、散布谣言、危害国家安全)发生在中国。因此,“犯罪地=中国”,由中共政法委的法院管辖。